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关于命名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的暂行办法 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 关于命名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的暂行办法 一、总则 为繁荣我国国际标准舞艺术事业,推动青少年国标舞培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,积极发挥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的引领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 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一般指有效开展青少年国标舞培训、考级活动的学校、舞蹈工作室、舞蹈俱乐部、舞蹈艺术中心等培训机构、单位或场所。 命名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,要坚持以中国特色文化发展道路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,服务基层和群众,按照“科学发展、规范有序、突出特色、注重实效”原则,严格标准,控制规模,注重质量,宁缺勿滥,确保命名工作的示范性和权威性。 二、基本条件 备选“CBDF国家级培训基地”,应为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团体会员,具有比较丰富的办学及培训经验,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和较完备的硬件设施,有相当资质的骨干教师队伍,有单店面积不少于100平米、连锁店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的舞蹈教室,有不少于500人次/年的考牌量,在当地及周边地区有较大影响,参加CBDF比赛有一定组队规模并获得优秀成绩,日常管理规范,经费保障有力。 三、评定程序 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的申报和评定工作要严格按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,申报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包括:基本情况、培训特色、发展前景、工作规划、保障措施、经费来源等有关资料(文字、影像、图片等);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成立专门的评定小组负责申报审核、考察评估、实施命名挂牌和监督管理。 四、监督管理 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是命名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的责任监管部门,对“CBDF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”名称享有名誉权益;对拟命名的单位要在CBDF官网公示;对命名的后续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、复查、考评制度,及时掌握情况动态;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复审,对存在问题、群众反映强烈的应限期整改,对名不副实、影响恶劣不按要求整改的,应解除命名予以摘牌,并向社会公示。 五、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会行政管理部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中国国际标准舞总会 2014年9月5日 |